发布时间:2015-02-27 19:09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的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示范社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固政文[2009]5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始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认定和管理,县农经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负责本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筛选及推荐工作。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是由农民依据当地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自发组织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生产投入成本、增加社员收入、抗御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作用明显、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合作社。
第四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县里认定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对已认定的示范社实行优胜劣汰。县农业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认定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县级示范性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合作社成员人数在5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80%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
2、有鲜明的合作产品,产品符合我县农产品区域规划布局或当地的产业特色,带动周边形成当地主导产业,带动社员增收明显,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15%以上;
3、有规范的运行机制,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有规范的章程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履行职能,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4、有明晰的产权和规范的收益分配制度,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会计帐薄,建立了成员帐户;成员出资结构比较合理,成员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60%以上;
5、有较强的服务能力,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如实填写《固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一式四份,合作社、乡镇政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 县农经管理站业务负责人应积极进行指导,各乡镇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对《固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审定后统一汇总上报县政府。
第四章 认 定
第九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管理。
第十条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程序和办法:
1、根据各乡镇上报合作社的情况,县农经管理站实地考查和广泛听取社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为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县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并正式命名为固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年报制度,每年元月15日前经认定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向到县农经管理站报送年度收益分配表和资产负债表,报表和实地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是否继续保留其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监测合格的合作社,继续享受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更改名称,需要对其称号重新确认的,合作社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从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评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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