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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委李法春谈违法生育责任衔接与法律责任追究

[摘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列访谈之 今天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列访谈,继续由县卫计委法制股股长李法春为我们介绍违法生育的相关问题。 记者:李股长,现在二孩政策已经放开,那么新《条例》对于违法生育的界限是如何划定的?对违法生育责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列访谈之


  今天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列访谈,继续由县卫计委法制股股长李法春为我们介绍违法生育的相关问题。
  记者:李股长,现在二孩政策已经放开,那么新《条例》对于违法生育的界限是如何划定的?对违法生育责任追究如何衔接?违法生育应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呢?
  卫计委法制股股长李法春说,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属于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按规定及时进行生育登记。2016年5月27日前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包括2016年1月1日前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其当时违法生育的性质不变,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处理;是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2016年5月27日后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修改后《条例》处理。
  同时,《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生育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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