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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政〔2015〕1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

[摘要]潢政〔2015〕1号 潢 川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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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政〔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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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 川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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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精神,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管理,有效保护耕地,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县政府的,县政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县政府委托潢川县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县政府办理涉税事宜。
""" (二)征缴程序。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应及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文转送给县地税部门,由县地税部门负责审核耕地占用税税款。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县地税部门审核的金额向县财政部门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所需资金,在收到县财政部门拨付的税款资金后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县地税部门依法按程序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本级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在收到转发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县土地储备中心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征地费用,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
二、关于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应及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转送给建设用地人和县地税部门;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县地税部门在收到县国土资源部门转来的农用地审批文件或纳税人申报后,依法按程序征收。
三、关于未批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县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各项检查及群众举报中发现未批占用耕地现象时,要及时互相通报情况,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未批占地信息及处罚情况及时传递至县地税部门,并协助县地税部门做好未批占地耕地占用税追缴工作。
四、关于经批准占地欠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欠缴的耕地占用税由县地税部门依法按程序向建设用地人追缴。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实际用地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含耕地占用税的,实际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县地税部门依据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依法征收或减免耕地占用税。
五、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规定,潢川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2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占用农用地类型难以界定的,由县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六、统一思想,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贯彻落实
县地税、财政、国土部门要把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高度,认真抓好落实。要在正确领会和准确把握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基础上明确部门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坚决贯彻落实“先税后征”的规定,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税款入库及时,推动我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地税部门要加强同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衔接,互相通报有关信息,共同做好源头控管和税款征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规定,没有地税部门提供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财政部门根据县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安排拨付应缴的耕地占用税资金,并指导监督土地储备中心做到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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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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