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网讯 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作为一种恶性暴力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相当大的威胁。笔者通过对2008年以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此类案件的特点、多发原因及处理对策进行分析,以便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使有关部门下大力量从各个环节抓起,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故意伤害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2012年,罗山县法院判决生效的1083起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占32%,依次为26.3%、28.2%、31.5%、34.5%、37.6%,呈逐年上升趋势(见下表)。通过分析数字可以看出,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一直占刑事案件较高比例。
人
比例
26.3%
28.2%
31.5%
34.5%
37.6%
平均
31.6%
二、故意伤害案件特点
1、犯罪人员低龄化、低学历化、农民化。通过统计的数据表明,法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低龄化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有93人,占20.8%.学历偏低,农民身份和无业人员合计398人,占88.8%.
2、青少年犯罪上升趋势明显。涉案448人中,25岁以下有125人,占27.9%.这些人大多聚集在网吧、
游戏厅、广场、酒吧等场所,成帮结伙,争强好胜,倚仗人多势众欺凌他人,为一点小事甚至一句话便大打出手。
3、男性犯罪占很大的比例。在所统计的448名被告人中,只有52名是女性,其余均为男性。
4、累犯或有前科的较少,多为初犯和偶犯。448名被告人中,只有39人曾经被判处过刑罚。
5、“民转刑”案件比重较大。在审结的345件案件中,有296件是一些微不足道的邻里关系、家庭矛盾等小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占85.8%.
6、邻里纠纷、打击报复的伤害案件情况居多。通过统计的数据表明,该类犯罪虽然不是新生事物,但是其上升发展的势头应当引起重视。共有107件,占31%.
三、故意伤害案件成因
1、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欠缺。由于涉案人员多为农民,
文化程度较低,普法
教育在农村又大都流于形式,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加上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文化教育水平的限制,许多农民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交流、协商的方式解决,更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义气用事或采取报复手段,使一些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2、邻里纠纷处理不当是导致案发的主要原因。邻里之间日常交往频繁,相互之间引发的矛盾也就多一些,且多为一些琐事引发口角,但由于各方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及时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积怨日益加深,导火索一旦引发即大打出手,导致伤害后果。如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一案,黄某与被害人汪某是邻居,两家由于建房而引发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黄某用铁锹将被害人汪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
3、基层组织对矛盾调处不利,造成当事人矛盾激化。一些案发地的少数村镇干部,不注重及时排查矛盾纠纷,相互推托或久拖不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对起初的矛盾和出现的纠纷听而不闻,视而不见,甚至对找上门寻求解决的当事人敷衍了事,进而使矛盾升级,导致伤害案件或形成恶性刑事案件。如果这些下小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化解,犯罪时完全能避免的。
4、家庭教育和社会经济环境、治安状况是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因素。部分家庭只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忽略了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情操的培养,导致一些问题孩子成为问题少年,遇事易偏激,走上极端。另外,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及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打工,有很多人成为社会闲散人员,受不良环境影响,极易诱发犯罪。
5、当事人的综合素质较低,缺乏理性处理事件的能力。在处理一些伤害案件中我们了解到,一般涉案人员素质低下,遇事缺乏理性,鲁莽行事,特别是一些青少年,遇事仅凭意气行事,情绪激动,脾气比较暴躁,自控能力差,只讲哥们意气,往往不计后果,受了一点点委屈就铤而走险,大打出手,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四、预防、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涉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是一主要原因。鉴于此,有必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针对涉案人员低龄化、学历低化的情况,职业以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的特点,加强对农民和无业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同时,内容上注重对刑事法律的宣传,发挥刑事法律的警示作用。
2、注重预防青少年犯罪。要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联合教育机制。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文化课教育的同时,要注重道德教育,尤其是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能把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要注重实效。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参与,关心青少年的发展,为其
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充满活力的社会氛围。
3、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基层调解组织是否健全,能否发挥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是预防和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途径。为此,各级要重视和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完善调解机构,强化其职能,提高其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让发生在辖区内的群众性矛盾纠纷能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及时进入正常的法制化调节轨道,要防止和避免因调节不力而将一般性的矛盾纠纷继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4、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公正执法,严格办案。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震慑犯罪,教育人民;另一方面,又要对一些邻里纠纷等轻微刑事案件从轻处理。对社会影响大,颇有民愤,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以震慑犯罪的,要依法处以一定的刑罚和经济赔偿;对社会影响不大,没有民愤和民愤较小的案件,可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
培训力度,使人民调解机构能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有效进行调处,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使矛盾纠纷在“升级”前得到及时化解,降低“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机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一村一法官”员活动,抽调法官派驻村担任基层平安指导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和信息上报制度,指导和帮助所驻村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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