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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富运与罗山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2238810 周富运与罗山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罗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周富运。 委托代理人许光春,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山县电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辉,该局局长。...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2238810    

周富运与罗山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罗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周富运。
  委托代理人许光春,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山县电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自立。
  委托代理人王琳霄。
  原告周富运与被告罗山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富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光春、被告罗山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琳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富运诉称,2008年6月2日,我与被告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2012年8月8日晚19时,我的饲料粉碎机正在工作时,突然电机停止转动,发出“嗡嗡”的响声,我怀疑是高压线缺相,就给乡电工高压班班长黄新辉打电话说明情况,让他来检查一下,他说已下班回县城了,过了一会儿他又打电话,让我自己上变压器上看看,用试电笔测测是哪根火线缺相。我就搬梯子上到我屋后的变压器上检查,发现是最南边的一根高压火线没电,我正准备从变压器上下来时,没有电的那根火线突然通电了,将我从3米多高的变压器上打了下来,当即昏迷不醒。事后得知是我家附近别人的变压器零壳坏了,在我上变压器检查时,有人正在检修零壳,在我准备下变压器时,零壳检修好正好送电将我打伤。我伤后先后被送到罗山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支付医疗费14万多元,新农合报销8万多元,我自己承担6万多元。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80000元,诉讼中变更为119000.23元。
  被告罗山县电业管理局辩称,1、原告的触电结果与我局无因果关系。我局负责罗山县区域内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正常运行,对于用户所属产权的从电设施罗山县电业局没有维护管理的义务。按照《》第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在本案中受害人原告发生意外,这是一个不幸,但不是我局造成的。本案事故发生地属原告自己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内,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在2008年6月2日和罗山县电业管理局签订了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其中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中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维护管理权限及依法承担的责任。《》第中明确指出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因此,我局与原告的人身损害没有任何因果关系。2、原告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黄新辉作为管片电工,其手机号是对外公开的。黄新辉接到原告电话时,已是下班时间,作为从事电力工作的专业人员,很清楚电力安全的重要性,试电笔是不符合1千伏以上高压的绝缘要求是电工的常识性认识,不可能让原告用试电笔测测高压线路是否缺相;另一方面罗山县电业局并没有对原告享有产权的供电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的义务。《供用电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了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原告与我局没有签署代维协议,我局及员工没有对用户专用部分进行维修的义务,应由其自行聘请具有电工资质的人员进行维护管理。3、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智自己没有电工资质,不能操作处理,仍违法操作,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能责任自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富运因从事畜牧养殖需要于2008年6月2日与被告罗山县电业管理局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规定: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分界点设在伍6线栗子岗分支09某杆处。T接点属于用电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012年8月8日晚19时,原告正在饲料粉碎机粉饲料,突然电机停止转动,原告怀疑是高压线缺相,就给被告下属的楠杆所黄新辉打电话,后自行搬梯上其屋后的变压器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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