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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开的发票就找谁? 京东商城拒绝退货被法院驳回 2012年6月11日 11:44 来源:东方网 作者:毛丽君 选稿:实习生王骏昊
东方网通讯员黄丹6月11日报道:曾因电风扇发票开“办公用品”而拒绝换货的京东商城再次因退换货问题成了被告。上海的高先生从京东商城购买的笔记本硬盘出了问题,京东商城却以“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为由拒绝保修。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高先生将京东商城网站的经营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京东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京东公司提出,发票乃其他公司开具,京东公司不应为此担责。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京东公司返还原告货款899元,并从原告处取回系争笔记本硬盘,原告公司予以配合;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圆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硬盘返修遭拒
今年47岁的高先生自己创业开办了一家公司。2010年3月6日,高先生花费899元从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一个“西部数据”的笔记本硬盘,质保期三年,圆迈公司为其开具了一张“办公用品”的普通发票,发票抬头为公司。不料,才用了半年多,笔记本硬盘就问题不断,运行速度直线下降,直至最后无法开机,最让人头疼的是,公司的很多资料都存储在笔记本硬盘上。
为此,高先生心急如焚,在京东商城网上提交了笔记本硬盘的维修申请。当天,京东商城客服人员回复了审核意见,表示开发票时有特殊提示“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因高先生发票开的是办公用品,无法提供返修服务。高先生也曾经托人前往西部数据的维修店进行维修,被告知如需维修需要付费。几经协商无果之后,高先生遂以公司的名义将京东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要求退货、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等。
圆迈公司加入诉讼
高先生表示,京东商城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未向原告披露是谁签订合同,原告认为是与京东商城进行交易,京东公司与圆迈公司都代表京东商城与原告履行合同,故两被告应连带向原告退货;此外,被告故意在生成订单的页面上利用格式合同设置“办公用品”发票陷阱,而后用“放弃质保”圈套坑人,因此“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的条款无效。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仅是京东商城的经营者而非所有者,仅负责交易平台,而实际发货、开票、收款均由圆迈公司履行,故本案买卖合同双方是原告和圆迈公司,与被告京东公司无关;“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并非合同条款,京东公司不是因此拒绝返修。
对此,法庭依法追加了圆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京东与圆迈共同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经销商在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中未予披露交易主体,消费者有权将履行合同义务的主题作为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从原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履行可见,卖方的主要义务系由京东公司和圆迈公司共同履行完成,原告亦予以接受,故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京东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双方合同中并无“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的条款,故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京东公司拒绝提供返修服务的理由。
法院同时认为,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损失,不属于被告违约造成的必然损失,且双方合同也未约定该费用的承担,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审理该案的法官,其表示,本案系原告在京东商城购买商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合同责任,故两被告是否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系本案主要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双方未在订单中约定交易主体,故对交易主体这一合同主要内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但从合同履行可见,京东公司负责京东商城的网站经营,发布商品信息,接收原告订单,处理原告关于质量问题的维修要求;圆迈公司负责京东商城上海地区的销售,由其送货、收款并开具发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系由两家公司共同履行完成,原告也予以接受,符合上述法律要件,故可以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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