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1471105
张士莲、王廷才与张德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戴庙村第八村民组、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戴庙村委会、闫占尧承包荒山侵权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5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士莲。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廷才。
二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业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德顺。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绍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戴庙村第八村民组。
负责人:杨天训,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戴庙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其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本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占尧。
申请再审人张士莲、王廷才因与被申请人张德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戴庙村第八村民组(以下简称戴庙八组)、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戴庙村委会(以下简称戴庙村委会)、闫占尧承包荒山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士莲、王廷才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1.张士莲的丈夫马富金和王廷才与戴庙八组签订《承包茶山协议》后,盖房子,建猪圈,推鱼塘,挖树坑,栽树苗,《申城晚报》进行报道时,二人已经完成了这些
投资,并于2000年交纳了协议约定的第一个五年承包费,即承包费交至2005年。到2006年所承包的荒山被修路征用时,马富金和王廷才一直在山上吃住并看管果树。生效判决却认定戴庙八组原组长所称签订协议的第二年马富金和王廷才就不承包了,张德顺的妻子熊宝琴另行与戴庙八组签订《承包荒山协议》,并将猪圈、房子转卖给闫占尧,闫占尧属于善意取得。闫占尧重新与戴庙八组签订《承包荒山协议》后,多年来对荒山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和管理,是真正的投资人等等,属认定事实错误。2.经公证处现场清查,并结合栗山挖窑总数表,一审认定马富金和王廷才在承包的山上种植6127棵树是正确的,除乡村提供的板栗树苗外,其它石榴树、柿子树、桃树、樱桃树、山楂树等都是马富金和王廷才出资购买,生效判决却认定马富金和王廷才只种植了乡村无偿提供的5139棵树。3.生效判决认定“新区管委会、前进办事处、戴庙村委会、戴庙八组均认为闫占尧应该得到承包荒山的征用补偿正确”,但新区管委会、前进办事处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法定裁判机构,不能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村委会、村民组与张德顺、闫占尧恶意串通,强行霸占马富金和王廷才的财产,生效判决却保护非法行为,是非不分。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张德顺提交意见认为,1.1997年8月16日由马富金与戴庙八组签订的承包荒山协议,已经被张士莲、王廷才明示表示解除,二人自始未履行协议的任何义务,无权以该协议向任何当事人主张权利。2.张德顺、戴庙八组、闫占尧对张士莲、王廷才均构不成侵权。生效判决在认定三方构不成侵权的情况下,却判令张德顺向其进行赔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3.在没有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生效判决判令张德顺支付工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4.本案的审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由于经过了几年的诉讼,张德顺在精力和财力上已经遭受损失,不愿意继续诉讼,故对本案没有提出再审申请。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戴庙八组提交意见认为,戴庙八组除同意张德顺的意见外,认为马富金、王廷才因经营不下去已经自动解除了合同。戴庙八组没有收到马富金、王廷才一分钱的承包费,对他们不构成侵权,不应对他们进行赔偿。
戴庙村委会提交意见认为,本案系承包合同纠纷,戴庙村委会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与合同双方诉争的利益无关。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闫占尧提交意见认为,闫占尧完全同意张德顺的意见,并服从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涉及的荒山是否一直由马富金、王廷才承包,张德顺、闫占尧是否为该荒山的承包人的问题。1.根据有效证据,张德顺以其妻子熊宝琴的名义与戴庙八组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和闫占尧与张德顺签订转让承包荒山的协议,以及闫占尧另行与戴庙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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