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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阳市羊山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

[摘要]【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1043569 上诉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阳市羊山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刘秀英、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市政管理执法局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623号 上...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1043569    

上诉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阳市羊山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刘秀英、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市政管理执法局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羊山建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英
  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市政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浉河区执法局)。
  上诉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阳市羊山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秀英、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市政管理执法局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浉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执法局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羊山建委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刘秀英,原审被告浉河区执法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7月1日,信阳市出现暴雨天气过程,7月1日晚,原告丈夫宋某某外出值班,途径二道牌涵洞,因涵洞内人行道上预制板被水冲开未盖上,宋某某掉进排水沟内。7月3日15时,宋某某的尸体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打捞上岸。因各被告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原告诉于浉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2010年1月12日,信阳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合并组建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特殊侵权纠纷,受害人宋某某出事地点在二道牌涵洞内的人行通道,该人行通道的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信政办(2003)号文件、信政(2005)10号文件、《信阳市2007年中心城市防讯工作方案》可以认定原信阳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民事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既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二道牌涵洞下人行通道的直接管理者,由于该局疏于管理,未在该桥涵人行道处设警示标识或派专人看护,在桥涵人行道上预制板被水冲开未及时盖上,导致宋芳清从该处通行时落入排水沟内溺水身亡,应对此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信阳市浉河区市政管理执法局应负责本辖区城乡结合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出事地点是桥涵下的人行通道,该局对该路段有一定的管理职责,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信政(2005)10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信阳市羊山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为羊山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机构,负有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职责,故该委员会对本案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人宋芳清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暴雨天气通过积水较多的人行通道时,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减轻各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赔偿原告刘秀英各项损失共计105904.11元。二、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赔偿原告刘秀英各项损失共计35301.37元。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市政管理执法局赔偿原告刘秀英各项损失35301.37元。四、驳回原告刘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刘秀英负担606元,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担426元,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市政管理执法局负担183元。
  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责任主体显属不当。本案应适用信政(2005)10号文件,不适用信政(2003)40号文件。从级别来说,信政(2005)10号文是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就时间而言,2003年文件应服从2005年文件,虽然都是关于理顺中心城区管理体制的文件,信政(2005)10号文件的效力明显大于(2003)40号文件,且内容上也不是对2003年文件未尽事宜的补充而是对市、区两级管理职责重新进行了界定。本案受害人损害的地点是二道牌涵洞下的人行道。上诉人对该人行通道不负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适用(2003)40号文件规定,由于损害地点既不是主次干道也不是桥涵,而是桥涵下的人行通道,该人行通道不属于上诉人的管理职责。综上所诉,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一审判决认定责任主体不当,请求二审做出公正判决。
  信阳市羊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信阳市编制委员会(2004)17号文件没有授予上诉人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责,也没有授予上诉人对新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所有人的资格。上诉人不是该地段窨井盖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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