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9 19:5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中国法院网讯
6月1日,河南省光山县法院执行庭一行8人在执行公务时,遭到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围攻、殴打,被执行人带着手铐逃脱。而潢川县公安局接警后,未作任何处理即离开现场,执行工作被迫停止。 光山县北向店乡刘店村农民马传庆、李玉梅、马琴月,申诉执行潢川县个体商户余慧明、杨言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此案经光山县法院判决生效后由立案庭于2004年8月3日立案转执行庭执行。2004年11月30日,该院委托潢川县法院执行。因光山、潢川两县地理位置相距较近(仅19公里),潢川县法院要求由光山法院直接执行,由潢川法院配合,被执行人余慧明应当偿付赔偿款3.34418万元。因被执行人躲避执行,光山县法院于2004年9月10日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光山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潢川县执行前,依法决定对余慧明司法拘留15日并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 2005年6月1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光山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饶祖德、执行员刘学厚、李良应、姜波等一行8人到达余慧明的门店,传唤余到潢川法院谈话,遭余拒绝。当执行人员宣布对余司法拘留并将其带到警车上时,余煽动亲属及门店工作人员用架子车将警车前后堵死,强行打开车门将余劫走,并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殴打,致两名干警受伤,警车受损,引起多人围观。被执行人亲属高声叫骂执行人员为“黑道”,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潢川县公安局110及环城派出所民警先后到达现场后,光山法院执行干警及配合执行的潢川县法院干警主动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公安干警予以协助,但出警的民警未加理睬并离开了现场,直接助长了围攻人员的嚣张气焰,导致执行工作严重受阻,被执行人被当场劫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潢川县法院大力协助解围后,光山法院执行干警到潢川县公安局反映出勤民警的不作为问题,该局刘副局长说“不归我管”,执行干警被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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