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03 10:3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在查阅相关材料时我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我作为基层人大代表恳请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查清事实,督促商丘市公安局撤销案件,追究违法立案公安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所在的河南聚龙劳务有限公司给信访部门作出的《对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的控述举报》中说:“商丘市公安局不顾客观事实,在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在没有让我公司参与的情况下,利用一份完全无效的鉴定结论,竟然以李万均涉嫌诈骗为由将其通缉,并干涉法院执行,是公然插手经济纠纷,是对司法独立的公然践踏。希望上级领导百忙之中能够重视,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纠正错误做法,撤销对李万均的错误立案,并督促商丘中院尽快帮一百余农民工执行回血汗钱,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人大代表李万均的合法权益。”
编后:李万均还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13838399623,他说作为人大代表,深知自己的渺小和法律的神圣,“民不可欺,民无所畏”,李万均恳请上级领导对他反映的问题予以关注,严惩公安队伍的害群之马,保障农民工和人大代表的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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