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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22 14:14:05 来源: 中新网河南新闻 【 】 【 】
中新河南网潢川11月22日电 潢川县法院社会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一、纠纷的基本情况、处理经过及结果
申请人:郑某,女,生于1985年,住潢川县白店乡。农民。
申请人:王某,女,生于2012年,住址同上,系郑某之女,郑某系王某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54年,住潢川县白店乡。农民。
被申请人:冯某,女,生于1954年,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之妻。
调解人:社会法庭刘文江、郑庆红。
被申请人王某某、冯某夫妻共有三个子女,其子小王于2009年8月与申请人郑某登记结婚,2012年,小王郑某两人婚生一女王某。2013年1月,小王在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平邻乡大成州利源煤化公司洗煤厂务工期间,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大成州利源煤化公司洗烧厂赔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抚恤金相关费71万元。
因赔偿人和当地政府不主动对71万元予以分配,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指定由第三人王某华(亲友)暂领取赔偿金。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近亲属为小王办理丧事花费安葬费等60000元外,剩余65万元赔偿金由第三人王某华私自转给被申请人王某某。
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小王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多次协商无果。申请人便起诉至潢川县法院传流店法庭。该法庭认为此类案件对薄公堂激发矛盾,不利于顺利解决,便转交该法庭所辖的白店乡社会法庭调解处理。
白店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刘文江和郑庆红先后多次到申请人娘家和被申请人家分别作调解工作,安慰双方悲伤和不稳定情绪,并劝双方家庭小王尸骨未寒大家不要再为赔偿金的问题大动干弋,否则可能会成为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那样双方残缺的家庭来说可谓雪上加霜。待双方情绪稍稍缓和,社会法官又循循善诱,劝双方从关心老人和下一代的角度出发分配好赔偿金,给亡者以安慰,给生者以交待。通过社会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逐渐消融。之后,社会法庭法官又邀请传流店法庭及双方的双亲族长及村委会干部在王店村委会共同参与调解纠纷。在传流店法庭法官的指导下,并释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双方当事人终于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母女俩赔偿金34万元。
评析
该纠纷是一起典型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属责任人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等款项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而不是遗产,不能完全按继承法继承分配。在分割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合理分配。
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工伤交通肇事及意外事故赔偿后的纷争,常在家庭成员内部起纷争,所以片面办案会缴化家庭和社会矛盾。
此案由社会法官调解能很好地发挥农村公俗良秩的习惯,运用社会法官接近群众,了解群众的社会心态和价值取向,用群众能接受的语言和行为方式,加之本身具有的亲情和友情打动当事人,增强双方互信和理解。本案社会法官有双方当事人的家族介入,所以双方当事人更能接受调解,并且社会法官针对案件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心理状况,先采取背靠背分别说理和安慰,化解抵触和对抗情况,使双方当事人从悲痛万分的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以理性对待现实问题。然后又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开诚布公,在法庭和人民调解委会成员的外界合力参加下,释法析理,彰显公平公正。此举很好地实现了社会各界调解力量的联动,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双方当事人本是一家人的亲情得以再现。该纠纷的圆满解决,既避免了双方走上法庭的诉累,又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潢川县法院:刘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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