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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政〔2013〕7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

[摘要]潢政〔2013〕77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政府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494 更新时间:2013-11-29 19:02:05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潢政〔2013〕7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政府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494 更新时间:2013-11-29 19:02:05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一、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一)潢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潢川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国有土地上由县发改委立项、县财政出资以及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司法、公安、工商、税务、审计、文物、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四)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省、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通过拍照、录像、提供或收集等多种方式取得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科学选用评估方法,合理确定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出具分户初评结果并公示,及时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包括提供便利、提供相关资料、入户调查等。

(七)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但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四、补偿安置和搬迁补助奖励

(一)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四)项目签约搬迁期限确定前,应有不少于一周的签约准备、宣传动员时间。

(七)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上述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九)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符合审批位置、面积等的被征收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

(十)征收租赁房屋的,租赁关系应符合住建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

(十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十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定位,由被征收人按照自选顺序号依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示。自选顺序号由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号和搬迁验收交房顺序号相加确定。自选顺序号相同时,按照搬迁验收交房顺序号依序确定。

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正常评估方法进行补偿。

安置房定位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确定。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四)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五、法律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及县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征收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问题

(一)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另行研究处理。

(二)若国务院及省今后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的,按照新的规定和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县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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