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3 16:4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车主赵强(化名)将车停在坡道上检查时,车辆发生移动,将赵强挤压在车辆与道边的墙壁之间,当场死亡。事发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赵强的妻子李霞(化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4月1日,罗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霞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2014年3月7日,李霞丈夫赵强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后者保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并且交纳了保险费用,投保车辆为低速自缷车。同年3月20日下午,赵强驾驶投保车辆行至自家门前的坡道上时,下车检查车辆,不料车辆发生移动,撞到道旁房屋墙壁上,赵强被挤压在墙壁与车辆之间,当场死亡。该县交警大队证明该事故系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霞多次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对此事故进行理赔,均遭拒绝。李霞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赵强既是被保险车辆投保人,又是该车驾驶员,但其在被保险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检查,并不在车上,而是脱离了该车,此时赵强并非驾驶员身份,而是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者”,其身份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了转变。事故发生时其身份转变为事故中人受害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身份依法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被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为赵强既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又是该车辆投保人,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拒绝理赔,理由不充分,且缺乏法律依据。赵强下车维修车辆时意外发生事故死亡,符合交强险以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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