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07 12:14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挑战检察院(一)
一个河南信阳平民的离奇经历:十三年的悲哀
挑战者:张祖军,男,38岁,汉族,大学本科,系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站职工。身份证号:413001197102194537,住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胜利路365号。联系电话:13033749336。
第一集 飞来横祸,牢狱之灾
2001年12月10日下午6:00,初冬的天气阴冷灰暗,如丝的小雨让人觉得越来越冷,同院住户林予明突发奇想地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我带2人到他家用刀杀他(其实之前多次到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报案诬告我到他家投毒、盗窃等等),经过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半年多的时间调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没有任何人证、物证的情况下,多次提请逮捕,都被退回。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次是2002年1月18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请逮捕,同年2月5日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退补侦查。第二次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逮捕,同年5月28日,在信阳市平桥区政法委的协调下,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本人错误批捕。第三次是2002年6月18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移送起诉,同年7月4日,平桥区检察院再次以证据不足退补侦查。第四次是同年7月12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于同年9月5日再次以证据不足退补侦查。以上根据信阳市公安局文件信公控业【2007】12号。
本人被关押在信阳市第二看守所时间长达38天,在狱中我百思不得其解,我没打别人怎么会被逮捕呢?出来后我多次到中央、省、市各级政法机关反映冤屈,2005年的全国公安大接访,信阳市公安局李长根局长、特别是河南省公安厅李建中厅长在2005年9月6日接访批示后,2006年8月17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因“不认为是犯罪”而撤销案件。五年的斗争告一段落,取得心酸的结局。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者许多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
1、公检两家对待此案并不是抱者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
没有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不是重证据而是主观臆断,凭空捏造,偏信一面之词,不严格以法办案,相反因林予明为一精神病人,整天到政法部门纠缠上访,无理取闹,政法部门在“宁可错杀一千,不使疑犯漏网”的指导思想下,几次召开政法部门协调会,为了安抚林予明,使其满意,不再纠缠上访,就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本人错误批捕,本人被关押在信阳市第二看守所时间长达38天,虽然达到了林予明满意,不再纠缠上访,表面上社会安定了,却枉法制造了张祖军的冤假错案,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2、公安机关违法办案,2001年12月28日11:30左右,
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楚王城派出所把我关在室内20余个小时,把我一人锁在屋内,不让去厕所,不让出去,不让吃饭,对我进行百般侮辱,还超范围扣押无关用品,并私自使用。2002年5月28日到7月4日我被逮捕关押期间,楚王城派出所干警王明军、刘先慧扣押我新买的飞利浦288型手机一部(13033764608),并把予存话费用于私事全部打完。
3、此案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没有一个证 人证言,没有一件物证。张祖军和林予明所住楼内住有多户人家,如果张要砍杀林,林肯定要反抗、呼救,但整个楼内多家人家无一人看到张出现,更无一人看到张用刀砍杀林的行为。林予明开始报案时说我领了2人去,现在起诉书却变成一人,真是可笑调查了9年居然没有查清几个人。起诉书认定我携带刀具持刀将林砍伤,如果“张用刀砍杀林的行为”成立,那么刀在何处?是匕首、菜刀还是其它凶器?不得而知。既无刀,又怎能认定林的伤口是用刀砍的?是锐器伤还是钝器伤?伤与刀型是否相吻合一致?凶器及现场都没有张祖军的指纹、足迹和血迹,又怎能认定林的伤口是张祖军所为?但是公检两家无视上述事实,消耗大量原本就很紧张的办案经费,终于又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真是成绩辉煌呀!尤其是办案民警没有受到任何处分,相反高升了!王明军上调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机关,刘先慧也被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楚王城派出所副所长,此人现在是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治安科干部。这些人位置高了,权力大了,就可以有更多更好地机会办理更多的冤假错案!跟方便对我打击报复!
4、王明军、刘先慧等人在调查取证时存在违法乱纪采取引诱、欺骗、恐吓的手法,三番五次对后院一位人力三轮车夫许诺“只要你说看到张祖军用刀砍杀林的行为,我们负责给你办暂住证和三轮车营运证,要不让你坐十年牢”。别人当场回绝“我有证,不稀罕你们办,没有看到就是没有看到,坐一百年也不怕”;对院内另一位女邻居这样问:“说说你是如何看到张用刀砍杀林的行为的?”女邻居当场就指出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问话时先是如何看到砍杀的?。这样的民警留他何用?一定要追究责任,清除出公安部门,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维护法律的公正,避免更多的好人受到侵害,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同时返我一个公道!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挑战检察院(二)
一个河南信阳平民的离奇经历:十三年的悲哀
挑战者:张祖军,男,38岁,汉族,大学本科,系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站职工。身份证号:413001197102194537,住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胜利路365号。联系电话:13033749336。
第二集 申请赔偿 再招报复
根据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在2006年8月17日发的“信平公刑撤字【2006】9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杜绝不依法办案、办错案再次发生,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百般抵赖,拒绝承认错误,在2006年11月6日做出“信平检赔字【2006】第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一个县级检察院一年只出来了2份赔偿决定书,看样子是没办错案呀!
天真的我于同年12月向信阳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结果信阳市检察院这次雷厉风行,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做出了“信检赔复字【2006】第1号”不予赔偿的复议决定书。信阳市检察院更厉害,一年只出来了1份赔偿复议决定书,看样子也是没办错案呀!
很傻很天真的我再次相信了我们的法律,在2007年1月向信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信阳市中级法院效率确实很高,与同年2月1日下发了【2007】信中法委赔字第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做出了听证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12日8:30在第15法庭进行听证。在要求的2007年4月12日8:30在第15法庭里,但是检察院拒不到庭,我和中级法院的法官傻等到12:00,也没有见到检察院的一个人,可想而知,检察院真牛!
就在我依然相信我们的法律,耐心等待中级法院的赔偿喜讯时,却在同年7月25日等到了信阳市中级法院的[2007]信法委赔字第2号裁定书,因为案件重新立案,中止审理。检察院真牛!目无法院,听证不参加也罢了,为了不赔偿,不承认自己错了,居然动用手中的权力,公然打击报复,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发出检察建议书,让信阳市羊山公安分局再次以同样的理由立案。最终到达中止审理,不愿赔偿的无赖心理。据在网上搜索,这样的普通伤害刑事案件撤案后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由检察院建议立案是全国无二,天下第一!我想如果我放弃申请国家赔偿,向检察院低头,那么肯定不会有再次立案了。其实在同年的3月25日因为检察院,信阳市羊山公安分局就已经重新立案了。
说心里话,我多次多政法机关说案件办快点,如果是我做的,我愿意承担责任,只是办快点。但是令人奇怪的是,羊山公安分局就已经重新立案了,却不找我问相关情况。一直拖到一年半后——2008年9月3日,羊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才第一次找我。又是问一些与原来一模一样的问题,然后通知我回家等消息。这一等又是二百多天,到2008年10月29日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才受理案件,准备起诉到法院,又给我一份信平检刑委辩【2008】300号的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并在2009年3月5日收到了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的“信平检刑诉【2009】38号”起诉书,这次我高兴了,终于到法院了,法律会给我证明清白的!
艰难的等待半年后,2009年3月我按照要求到了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月后却又发生了奇迹:无缘无故的案件有转到了与我无任何关系的罗山法院。真让人想不通,我不是罗山人,不在罗山住,所谓的受伤害人也与罗山没有任何关系,看样子奇迹真是再次发生在我身上了!哎,不过好终于到法院了,谢天谢地!
挑战检察院(三)
一个河南信阳平民的离奇经历:十三年的悲哀
挑战者:张祖军,男,38岁,汉族,大学本科,系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站职工。身份证号:413001197102194537,住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胜利路365号。联系电话:13033749336。
第三集 依法判决 终还清白
法院水平就是高,效率就是快,久拖不决十余年的案件到法院后,按照规定半年就依法判决了。2009年8月19日我终于收到了罗山县法院“【2009】罗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判决被告人张祖军无罪;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予明的诉讼请求。感谢正直的法院!感谢我们的法律!最终保护了,我是清白的!无辜的!让那些办假案、陷害无辜的人去死吧!
古人云:乐极生悲,此话真是灵!在拿到判决书的十天后,报复成性的检察院居然这次不再建议立案了,亲自上了。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在2009年8月28日罗山县检察院发了“罗检刑抗【2009】3号”刑事抗诉书。信阳市中级法院在2010年2月4日作出了“【2009】信刑终字第163号”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法律再次保护了无辜的人!维护了正义!
挑战检察院(四)
一个河南信阳平民的离奇经历:十三年的悲哀
挑战者:张祖军,男,38岁,汉族,大学本科,系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站职工。身份证号:413001197102194537,住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胜利路365号。联系电话:1303374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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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集 国家赔偿 遥遥无期
拿到了信阳市中级法院在2010年2月4日作出了“【2009】信刑终字第163号”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与2010年就向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是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没办法,我多次向各级政法机关、领导反映,原信阳市委书记、现河南省副省长王铁批示,要求2011年12月20日结案,但是迄今却无结果。《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补偿也避而不谈,要么就是不予赔偿。为此我多次向接访的市领导当面反映,中共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信阳市公安局局长李长根也接访并承诺尽快解决,但是检察院拒不办理,真是牛逼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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