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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浉河法院用好网拍“利器”保障申请人权益

[摘要]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成功变卖一冻库,起拍价为135.4382万元,此次拍卖过程共吸引了数千人次的关注,经过35次竞价,最终以169.4382万元成交。 本次变卖标的为信阳肉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信阳市工区路160号:102、202号冻...

日前,河南信阳浉河区人民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成功变卖一冻库,起拍价为135.4382万元,此次拍卖过程共吸引了数千人次的关注,经过35次竞价,最终以169.4382万元成交。

  本次变卖标的为信阳肉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信阳市工区路160号:102、202号冻库,川堂和冻库内机器设备14台。标的房屋占地面积合计为576.625㎡。

  事情还要回到2007年7月27日,原告王某将位于原肉联厂院内属于自己产权中的4个库房及设备设施全部出租给被告,由被告租赁经营,租赁期限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每个库房年租金6万元,四个库房共计24万元,租金一年一付,租赁期间租赁物维修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协议履行期满后,被告分别于2009年7月30日、2012年8月6日续签了两份《高温库续租协议》,约定租期从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年租金为23万,每半年一交。至2015年元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用等63万元。但是,租赁期满后,被告既没有与原告续签,也没用付清租金等款项,更没有将租赁物交还给原告,而是继续占用原告合法财产对外租赁经营,其中将原告201冷库交给第三人刘某某存放蒜薹以赚取租赁费。

  原告王某与被告信阳肉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刘某某因库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浉河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王某某库房租赁费48000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538300元、维修费30000元,并案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所租赁的库房等相应附属设施。

  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庭庭长孙良军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拒不履行义务,孙良军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遂决定将其拥有的102、202号冻库进行司法网络变卖,最终以169.4382万元成交。。

  今年以来,浉河区法院司法拍卖成交标的数7件,成交金额364.99万元。网络司法拍卖更具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等优势,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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