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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浉河区法院书记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摘要]关于浉河区法院书记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作者:张 玮发布时间:2009-06-03 09:42:33 浉河区法院 张 玮 书记员是法院审判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一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对我院书记员工作的调查,现就书记员队伍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如何...

关于浉河区法院书记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作者:张 玮  发布时间:2009-06-03 09:42:33

                                     浉河区法院 张 玮

    书记员是法院审判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一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对我院书记员工作的调查,现就书记员队伍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谈一些浅显的意见。

    一、我院书记员队伍现状

    我院现有书记员25名,其中干部身份14人,职工身份11人,无编制外聘任书记员。这些书记员大多数是2000年以前通过地方人事部门批准入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部队复转军人,有4人系2006年经过全省法院系统招录考试进入我院。目前,除1人为大专学历外,其他均为本科学历,有3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书记员年龄层次在26岁至35岁之间的有20人,25岁以下2人,36岁以上3人。职务层次主要是科员和职工。书记员分散在各业务部门,未实行单独序列和合同管理。

    二、我院书记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院书记员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审判业务的开展。一是现行书记员晋升法官制度存在弊端。目前实行的法官与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自上而下的垂直结构,即将书记员设置为法院最底层的群体,书记员成为晋升法官的必然途径。进入的法院的人员无论学历怎样,能力怎样,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就能很快从书记员晋升为法官。每年司法考试之前的2-3个月的时间,全院书记员无心工作,忙于复习,甚至全脱产复习,因很多业务庭只有一名书记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判程序。这种晋升法官的途径,也导致一些书记员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工作责任心不强,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二是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但是,根据旧的管理体制和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发展模式,法院在新录用书记员时不得不提高学历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职位在用人标准上的混同。2006年全省法院统一招录工作人员,我院录用标准是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这些新录用人员中,无论学历多高,能力多强,都要从书记员干起。这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三是书记员工作缺乏专业性。在基层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可以说是无所不包,除了审判之外的任何工作,从立案到结案归档,从简单的粘贴材料到复杂的草拟判决,大多都是由书记员完成的,这与书记员工作职责是不符的,也是与司法发展的形势不符的。加之,书记员队伍的不稳定性,造成书记员工作不细致,不专业。 四是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法院的编制是有限的,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不仅造成书记员队伍不稳定,而且使审判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法官越来越多,书记员越来越少,无法达到一个合议庭一名书记员,在审判实践中,有的业务庭只有让助理审判员兼任书记员,甚至审判员之间互相代为记录或者到别的庭去“借”书记员,有的干脆将临时工、司机作为书记员使用,素质难以保证,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书记员管理工作的建议

    1、实行书记员终身制。多年来一直实行的书记员向法官过渡的固定模式,在书记员的心理上已经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取消书记员向法官的直接过渡,会影响到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改革书记员管理机制,就必须改革当前的法官产生机制,取消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必然联系,让书记员与法官在同一起跑线,不同的跑道上运行。这是新型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核心。书记员“终身制”是指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就是说,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只能在书记员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承担应由法官完成的工作或者晋升为法官。为充分开发书记员资源,顺利完成日益繁重的开庭记录、卷宗装订归档任务,应当实行书记员终身制。

     2、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在以往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由于书记员分散在各庭,不利于书记员的管理与整体提高。而成立书记员室或其他书记员专职机构,有利于对书记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和业务培训,即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

    3、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的管理体系。一要实行单独的书记员任用考试制度。应组织实行法院书记员的全国统考制度,以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选择优秀人才充实书记员队伍。二要实行单列的书记员职级制度。由低至高,设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等职级,根据书记员的工作水平、工作业绩等条件晋升职级,从而明确其职业生涯的发展方向,以确保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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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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