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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息县国庆献礼

[摘要]1 . 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申请领...

  

 

  1.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息县粮食局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在没有深入听取当地居民意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充分掌握社情民意,宣传工作不到位,未依法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立项和取得立项文号、土地定点和土地批准文号以及土地使用权还没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款未足额落实到位、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下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他们说是依法拆迁,可就是拿不出其“合法”拆迁文件和手续。拆迁人属于先进行拆迁,后补办一切手续的违法行为。

  2.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不具备房屋拆迁资质

  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息县金穗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粮食、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备、加工、销售、农副产品种植、收购、销售业务,该拆迁实施单位根本就不具备房屋拆迁资质,没有从事拆迁的专业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也没有取得《拆迁岗位证书》,更谈不上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拆迁实施单位也没有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而是由社会闲散人员、农村富裕人员对房屋进行拆迁。2009年1月12日该公司不知何种原因税务登记证被税务机关依法注销。

  3.拆迁人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房屋估价

  拆迁人未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不和被拆迁户协商选择、评估结果没有公示、拆迁补偿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大量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原则下,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完全没有协商机制和公民的利益维护机制,单方制定霸王协议施行“低价强买”政策进行“依法”抢劫。

  2008年息县房屋同期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为1000-1500元,拆迁人给我们的补偿标准竞是每平方米154-539元,而且房屋补偿中还内含装饰装修费。房屋拆迁都以土地为中心而进行拆迁,拆迁人给我们住户的住宅用地补偿标准却为每平方99元。

  4.拆迁人擅自歪曲房屋改造项目名称

  息县粮食局以“息县粮食局城郊粮管所棚户区改造筹备组”的名义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所处的拆迁区域建筑物为楼房、平房和砖瓦房,为什么要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因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极低,息县粮食局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目地是为了达到给拆迁户极少的拆迁补偿款,还可以骗取国家财政拨款。

  5.拆迁人擅自非法扩大拆迁规模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息县建设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用地单位为息县粮食局;用地项目名称为息县粮食局议价公司家属院、城郊粮管所、油脂仓库B区建设项目;用地位置为息县粮食局城郊粮管所、油脂仓库;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地面积为20468平方米,折合30.7亩。但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为东:以城郊小学路;西:以老交警队自然路以东;南:以息洲大道门面楼以北;北:以单位院墙以南;拆迁面积:住宅建筑面积()8594.71㎡,占地面积()29516㎡。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与《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一致,多拆9048㎡,折合13.6亩,存在着“带拆、多拆行为”。

  6.拆迁人态度野蛮,威胁恐吓拆迁户

  由于时值奥运会即将召开,拆迁当事人双方没有完全体现平等、自愿、等价的交易原则,拆迁人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等原因,2008年11月10日“息县粮食局城郊粮管所棚户区改造筹备组”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居民又下发通知:“从11月11日-11月17日在本周内搬迁的继续享受《息县粮食局油脂仓库等单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上级为支持、理顺城市建设中的旧房改造工作出台了规划建设中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毛挂净拍’的政策精神,明确指出国有划拨土地属政府所有,你使用的房改房所占用的土地均为国有划拨土地,政府有权收回,且可按程序依法出让。到本月17日以后,对串联或带头抵制、阻挠拆迁工作,拒不搬迁的个别户,拆迁单位将申请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拆迁公告依法强制实施房屋拆除,届时,被强制拆迁的拆迁户将不得享受《息县粮食局油脂仓库等单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给予的优惠政策,其损失及后果自负。”拆迁人员素质差,政策、法律不懂,不会讲法、讲理,对拆迁知识不了解,动不动对未搬迁的住户采取威胁恐吓,逼迫搬迁。如粮食局一拆迁人王培中对一拆迁户威胁说:“经排查你家没有当大官的,也没有亲戚是当官的,不签协议就对你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2009年4月22日拆迁人对议价公司一幢三层楼房在一楼还有两户住户的情况下进行野蛮拆迁,造成两位老人一人心脏病发作、一人高血压发作,但拆迁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没有一点人道,对两位病人当场既不施救也不采取措施,在长达4个小时的交涉中才被送进医院救护。

  7.官商勾结,行政干预,炮制株连

  息县建设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息县粮食局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实属商业开发。在拆迁户没有得到合理补偿而拒绝搬迁的情况下,息县县委、政府公然抵触相关法律法规,强行代替拆迁人制定安置补偿标准,动用行政手段,在金钱和利益的驱动下挂牌成立了“息县城郊粮管所区域改造建设项目部”接管了息县粮食局的拆迁工作。2009年4月1日,县委书记张富治亲自主持召开了该工程拆迁工作协调会,实行责任承包和责任追究制,中共息县县委、息县人民政府督查局向拆迁对象本人或亲属所属单位下达《催办通知书》,限时签订拆迁协议,对逾期未签者,责成被株连单位停止其本职工作、停发工资,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要求各单位逐日书面汇报签订协议进度。对进度不力的单位连发三色“督查令”并进行通报,大规模、大范围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拆迁活动。

  6月3日下午县委书记张富治又召开了被株连各单位负责人会议,要求各单位不管采取何种办法一定要所属拆迁户在6月7日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要求工作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写出辞职报告,对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户进行停水、停电,并压制威胁上访。有些被拆迁人所属单位或个人被逼无奈,为了按时完成县委、政府下达的拆迁“任务”只好私下儿替父、兄替妹、夫(妻)替妻(夫)、单位替职工签订了所谓的“拆迁协议”。搞的乌烟瘴气,怨声载道,人人自危!

  8.丧失人性,停水、停电

  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2009年5月4日息县城郊粮管所区域改造建设项目部、息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息县电业总公司联合下发《息县城郊粮管所改造建设区域停水停电通知》,以确保建设区域施工及人员安全为由,从5月6日起至房屋改造建设结束,根据施工需要,对该区域不定时停水停电。拆迁自始至今为什么不对拆迁区域停水停电、不考虑“建设区域施工及人员安全”,以这种理由根本不充分、站不住脚,目的无非还是逼迫拆迁户搬迁。

  2009年6月10日上午10:00左右在“息县城郊粮管所区域改造建设项目部”的授意下息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管道维修名义对我们拆迁户停止了供水;2009年6月12日早上4:00左右“息县城郊粮管所区域改造建设项目部”偷偷摸摸剪断供电主线对拆迁户强行停电。息县城郊粮管所区域改造建设项目部、息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息县电业总公司违法违规采取停水、停电丧失人性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在拆迁区域内上有80多岁的老人,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还有求知上进的学生以及手术未愈的病人,由于停水、停电对我们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严重干扰了我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9.评估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出具不实估价报告

  2009年6月27日息县粮食局下发通知“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你所居住区域属旧城改造范围。自2008年8月发布拆迁公告以来,由于你对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持有异议,一直未达成协议,为妥善解决该区域的拆迁问题,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对你的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根据“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息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也没有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拆迁人没有委托拆迁估价机构,而是由息县粮食局(不是拆迁当事人)与估价机构签订了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评估机构没有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价值标准进行评估,而是以成本法进行评估,也没有反映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只是偷偷摸摸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外观拍摄,实地查勘记录也没让被拆迁人签字,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估价机构没有向被拆迁人公示,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10.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裁决

  2009年7月16日“息县城郊粮管所区域改造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拆迁字〔2008〕1号文件精神对被拆迁户下达了《听证通知书》。“息县城郊粮管所区域改造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只是临时设立的办公室,又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根本就没有资格给被拆迁户下达《听证通知书》,更没有组织听证的权利,拆迁字〔2008〕1号文件也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息县建设局在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提交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受理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既没有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也没有组织当事人调解和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在裁决申请人“息县广益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拆迁人)”主体不当,于2009年8月11日主观臆断地出具裁决书。12日下午由粮食局工作人员将裁决书送给被拆迁人,规定在三日内完成搬迁,也没有出具《文书送达回证》。裁决内容的依据、理由和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含糊其词,让专业人士琢磨半天似懂非懂。裁决书称:申请人息县广益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2日取得了拆许字〔2008〕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事实上,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金穗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息县广益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2009年8月份才注册成立的,根本就不是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部分裁决人员完全成了拆迁人的代言人。

  11.藐视法律,随意实施非法强制拆迁

  当日历翻到公元2009年8月19日那一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激化到了极限。于当日凌晨6点多,息县城建局、国土局、粮食局、公安局和政府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大队”在息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陆东升、粮食局局长张树林和城建局副局长熊伟带领下,呼喊着队列口号,耀武扬威、气势汹汹地将被拆迁户孙艳家的电线剪断后把其房屋围的水泄不通。“有强制拆迁的手续吗?请出示!”被拆迁户质问。执法人员不语,仅是虎视眈眈。几个城建局执法人员很快打破僵局,快步奔向被拆迁户孙艳家门前,“嘭、嘭、嘭……”大门在呻吟中被城建局监察中队长简树山几脚踹开,执法人员蜂涌而入,强行将家电、家具等家庭日常生活用品搬运出来,随意丢弃在废墟上。挖掘机高举着黑手,撕心裂肺般地吼叫着冲向颤抖的房屋。“孙艳的母亲昏死过去了!”围观的群众边喊着,边帮忙救护,但挖掘机疯狂的吼叫依旧。倾刻间孙艳的房屋变成了一片废墟。接着杨玉华家的院墙被挖掘机扒开,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被强行搬运出来胡乱丢弃在废墟上,房屋也被同样拆除。继而又逼向杨中华(已故)家,杨中华的两个儿子奋力反抗。息县公安局副局长张静站在二楼阳台上对着扬声器大喊:“我们是合法执行强制拆迁,请你们配合,否则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僵持几个小时后,“息县粮食局拆迁项目组”才勉强按照重新商定的价格付给他家16万元现金(高出原房屋赔偿款两倍多),将屋内物品抬出后房屋随即被推倒。而就在这僵持中,又逼迫余涛签订霸王条款协议,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房屋也不复存在,家庭日常用品有的被扔在废墟上,有的被掩埋在瓦砾中。“就拆这几家,吓吓其他家。”执法人员得意地说。

  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录像、拍照和说公道话的围观群众进行威胁、殴打和抢夺手机

  强制拆除息县粮食局城郊粮管所区域的房屋就这样开始了:在没有向被拆迁户下达《强制拆迁通知书》,没有留给被拆迁户法定的搬迁期限。最让被拆迁户不可理解的是此区域的拆迁人“息县金穗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从2008年7月26日取得了拆许字〔2008〕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到2009年7月16日拆迁人变更为“息县粮食局”,2009年8月10日被拆迁人被逼迫签订的拆迁协议中的拆迁人却还是“息县金穗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而在2009年8月11日下达的“息县建设局行政裁决书”中拆迁人却又魔术般地变成了“息县广益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最悲惨的是,息县粮食局创新的所谓“保护性”拆迁,从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至今,被拆迁人还没能找到安身之所,胡乱丢弃的日常生活用品被风吹日晒、雨水浸泡……上述情况完全违背法定强制拆迁程序。根据“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和“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关人员在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前夕、行政强制拆迁措施不合法,没有进行强迁前听证、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补偿资金以及房屋物品证据保全和强制拆迁决定公告的情况下,不顾中央下发的房屋拆迁精神,目无法纪,扰乱市场,脱离群众,不讲民生,背叛民愿,将商业开发先披上“企业改制”,再披上“棚户区改造”的华丽外衣,肆无忌惮地强拆民房。和谐、民主、人权在利益的驱动下荡然无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六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息县粮食局、息县城郊粮管所区域改造建设项目部和息县县委、政府为了政绩置党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肆意妄为,强奸民意,为树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而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进行大拆大建。不结合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收入状况,滥用职权,想拆就拆,其违法违规拆迁的损民工程,严重侵害居民合法权益,严重伤害了民心,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他们欺上压下的种种违法拆迁行为严重阻碍了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居民为了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维护自已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要要求上级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坚持正义,主持公道,责令息县粮食局和息县城郊粮管所区域改造建设项目部停止非法拆迁活动,对其非法拆迁期间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依法追究息县粮食局局长张树林、相关单位和部门违法违纪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以及刑事责任。

200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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