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15:4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⑵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问题。由于陈湾组、黄善瑞、黄道玉三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无论陈湾组与黄善瑞原在1997年12月份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承包期限是10年、还是30年,黄道玉都应返还土地,其没有再继续对该片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对承包期限问题无须赘论。
综合上述,原审认定部分事实清楚,但处理错误,应当纠正,陈湾组上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返还土地等问题有理,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㈡、㈢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8)信浉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陈湾组、黄善瑞、被上诉人黄道玉三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被上诉人黄道玉于本判决送达后、2009年6月30日前,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上诉人陈湾组。
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各100元,由上诉人陈湾组和被上诉人黄道玉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荣光
审 判 员 湛绪坤
审 判 员 林照友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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