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5 17:0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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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 我叫韦会平,男,46岁,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东路6号楼2号。系信阳市金沙湾健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依法反映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包祥胜在办理樊金丽、吴红亮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违法乱纪的问题,请求对其依法严惩,以维护我的合法财产权及国法之尊严。一、涉案人的基本情况樊金丽,女,37岁,平顶山市人,原系信阳市金沙湾健康有限公司出纳;吴红亮,男,38岁,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泰花园小区4号楼3单元602室。包祥胜,男,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二、事实经过2002年 11月,我作为发起人在信阳市浉河区开办了金沙湾洗浴中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取名为信阳市金沙湾健康有限公司。2003年4月樊金丽应聘到该中心任出纳,2005年12月21日,樊金丽利用职务之便,与吴红亮相互勾结携带我公司的营业款68万元潜逃,我立即向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经侦大队报案,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经侦大队经初查后于2006年3月2日立案侦查,2006年3月9日樊金丽被抓获归案,因吴红亮在逃,公安机关及时对吴红亮发出网上追逃,浉河区经侦大队委托信阳市信诚会计事务所对我中心的财务进行了会计鉴定,并对相关凭证的笔迹进行了笔迹鉴定,并对樊金丽进行了询问,樊金丽对侵吞我公司的营业款68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之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经侦大队报浉河区检察院批捕,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浉河区检察院以樊金丽被提请逮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逮捕。后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经侦大队又7次向浉河区检察院报捕,仍被浉河区检察院以种种理由决定不予批捕。无奈,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经侦大队于4月17日对樊金丽改为监视居住。此时吴红亮还没有到案,被浉河区公安局网上追逃。2006年4月22日上午9点,我到浉河区检察院找批捕科办理此案的包祥胜副科长,当时他的办公室开了一个缝,我推门而入,见到吴红亮正在看樊金丽的卷宗,包祥胜在一旁指指点点,办公桌上放了4条红色中华香烟,因吴红亮为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我气愤不已,上前就抓住吴红亮,抬手就打他,包祥胜赶忙劝阻,拉开我们,吴红亮趁机逃跑。我这个时候无法压制心中的愤怒,上前也殴打了包祥胜。当场打了他一个耳光,他的嘴肿了,并且我对他进行大声责骂。检察院出来了很多工作人员在一旁观看。这时候批捕科的贺科长(女,正科长)把我们拉到她的办公室进行劝说,我在贺科长的房间大骂包祥胜,包祥胜就是不语。无奈我离开了浉河区检察院(此事浉河区检察院很多人可以作证)。最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4月21日吴红亮和樊金丽通话已被我录音(录音光盘附后,内容为吴红亮如何向包祥胜行贿),该录音足以证实浉河区检察院包祥胜科长已被其二犯罪嫌疑人买通。另外,我还有我与包祥胜部分通话录音(内容是我问为什么吴红亮找他?他说吴红亮是想讨好樊金丽)。吴红亮在4月29日被浉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包祥胜与吴红亮勾结串通案情的情况下,浉河区公安局七次对樊金丽、吴红亮提请逮捕,浉河区检察院七次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但从不向公安机关说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致使樊金丽、吴红亮潜逃至今。并且信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同时查到吴红亮偷税17万多元(有税务稽查报告为证)。还有信阳市工商局查到吴红亮假冒美国百威牌商标进行侵权销售,对他处罚8万元。在提请逮捕吴红亮的时候,浉河区公安局也把这二个事实作为犯罪证据材料进行提请。但是浉河区检察院包祥胜仍然以事实不清为由没有批准逮捕吴红亮。三、反映要求纵观此事,完全是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包祥胜和犯罪嫌疑人勾结,徇私舞弊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结果,我恳请上级领导派员查清检察官包祥胜违法犯罪的情况,依法处理这个害群之马,同时对樊金丽、吴红亮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给予依法追究。 反映人:信阳市金沙湾健康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
韦会平13783235130陈子厚 冯军铭 汪友恒 闫长键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13783235130 13903750559 13783283999 希望网友支招献策,恳请各级领导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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