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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法院社会法庭细调解不当得利速返还

[摘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社会法庭细调解不当得利速返还 时间:2013-11-06 11:12:24 来源: 中新网河南新闻【 】 【 】 中新河南网浉河11月6日电 2013年10月12日,浉河区法院东双河社会法庭成功调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李某、龙某当场承诺十日内退还当事人刘某6...

信阳浉河区法院社会法庭细调解不当得利速返还

时间:2013-11-06 11:12:24 来源: 中新网河南新闻 【 】 【 】

  中新河南网浉河11月6日电 2013年10月12日,浉河区法院东双河社会法庭成功调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李某、龙某当场承诺十日内退还当事人刘某6.5万元介绍费。

  2013年1月,家住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农民刘某经人介绍认识李某、龙某,二人称其有私人关系,可以把刘某刚从部队复员的儿子安排到市行政执法局,但需要活动经费8万元。急于给儿子安排工作的刘某,东拼西借,凑了6.7万元,交给李某、龙某。但是钱到二人手中,如肉包子打狗一去无回。后在刘某多次追问下,李某龙某称市行政执法局编制已满,但其认识电视台某领导可以为其安排至国有企业工作,但还需1万费用,刘某又将1万元交给李龙二人,但钱到李某龙某手中,又无音信。情急之下,刘某再三催促工作事宜,但李龙二人以各种理由搪塞,刘某见工作无望,遂要求退还7.7万费用,李龙二人仅于2013年9月24日退回刘某1.2万,但剩余6.5万就无音讯。

  无奈,刘某于2013年10月12日到东双河社会法庭申请调解此事,要求李龙二人退还6.5万费用。该社会法庭于收到材料当天下午,就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给李龙二人讲法释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李龙二人当场书面承诺十天内将6.5万元退还给刘某。刘某对该社会法庭办案很满意:“社会法庭解决纠纷真神速,一天化解纠纷,我很满意。”(邓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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