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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政府以迎接领导为名强毁农田20亩(2)

[摘要]2010年11月初淮息高速公路1标段建设开工后,没有任何单位及个人通知该合作社基地土地被征占一事。直到11月16日,县人大副主任郑乐华检查工作时,才协调县国土、交通会同省交通厅高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土地丈量和...

2010年11月初淮息高速公路1标段建设开工后,没有任何单位及个人通知该合作社基地土地被征占一事。直到11月16日,县人大副主任郑乐华检查工作时,才协调县国土、交通会同省交通厅高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土地丈量和地面附属物清点登记。更有甚者,当天台头乡政府刚把对该合作社基地征占进行补赔的请示(台政<2010>48号文)汇报到淮息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11月17日夜,淮息高速公路1标段项目部即擅自用大型铲车将台头乡劲牛种植专业合作社汤坡村种植基地拦腰推出一条施工便道。

 

(三)针对征地范围内地面附属物未制定合理赔补标准。

 

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息淮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2010]44号)虽制定了“地上种植物补偿标准”(附件3),但没有提供制定该标准的依据或参考数据及其出处,也缺少针对中草药、名贵花木、特种蔬菜的相关补赔内容。其实,与淮滨县相邻的固始潢川等县境内,几年前在修建沪陕高速公路、大广高速公路时,已有关于上述地面种植物的补赔标准,且同属于信阳经济区域具备可参照性,但不知淮滨县为何未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

 

(四)违反同地同价原则。

 

按照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息淮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2010]44号)制定“淮息、淮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附件1),征地区片价同地不同价。比如关于台头乡的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一项,夏营村、台头村、任营村为2.9000万元/亩,而皇册庙村为2.7000万元/亩,后店村、汤坡村为2.3000万元/亩。

 

关于同地同价问题,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五)未进行任何实际赔补即实施强征强拆。

 

截至目前,淮滨县政府对淮息高速公路项目征用劲牛种植专业合作社汤坡村种植基地未进行一分一毫赔补。在该合作社群众请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周边县区标准合理补赔,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发生了“11. 30”强征强拆事件.

 

(六)涉嫌拖欠、截留征地补赔专项资金。

 

关于应补赔给劲牛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费用,该合作社曾多次到县交通局、台头乡政府反映情况进行交涉,上述部门和单位一会儿大包大揽,一会儿相互推诿,既不拿出补赔标准又不进行任何实际支付,一直拖欠至今。更有甚者,上述部门和单位在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时,谎称已将20万元补赔专项资金足额给付劲牛种植专业合作社,实在是弥天大谎?群众不但至今未得到分毫补赔,连此补赔资金究竟应由哪家落实,现截留在何处也毫不知情!

 

(七)随意调动公安民警参与,采用野蛮手段暴力突击强制拆迁。

 

2010年11月30日,淮滨县政府调集60名公安民警乘10辆警车携带防暴器械,将该基地强行控制并动用3部大型铲车、挖掘机铲掘损毁地面种植物,把基地21.6亩土地强占。

 

试问:群众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法律?又是哪部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强制征地拆迁的职责和权力?强制征地拆迁是否是非警务活动?是谁决定调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拆?淮滨的天空是法治还是人治?是哪个人的“人治”?

 

(八)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

 

11月30日的强拆强占,导致劲牛种植专业合作社基地21.6亩耕地种植物全部损毁殆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该合作社至今不能正常生产经营。

 

这种强拆强占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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