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26 15:31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应向原告郑成宏理赔200300元(292300元-87000元-证据保全费1200元-评估费3800元);向第三人马典恒理赔87000元;此款限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
二、被告潢川县电业局赔偿原告郑成宏证据保全费1200元,评估费3800元,合计5000元。此款限被告潢川县电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郑成宏负担 2000元,被告潢川县电业局负担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 琪
人民陪审员 蔡 涛
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斌
《郑成宏与潢川县电业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3)》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xinyang.yuduxx.com/huangchuan/88210.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