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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人民法院法官演绎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 网罗天下 - 凤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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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1 22:45 阅读(?)编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法官演绎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张敬华(女)起诉反映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承办人甘承斌法官在反映人对肇事车辆不具有保险义务的前提下,粗暴的判决让反映人对张敬华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人为制造障碍耽误反映人上诉时间致使错误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参与执行本案的方斌法官在明知本案存在严重错误,且执行后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的情况下,无视客观事实,仍然步步紧逼反映人履行错误判决义务!因情况紧急,反映人在无奈之下只好将情况向领导反映,请领导在百忙之中能抽出宝贵的时间过问此案,依法对本案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公平和尊严!
案情经过:
2011年10月19日18时40分,李海旺驾驶所有人为曹长河的豫QDV119号轿车在信阳市平桥区境内将张敬华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敬华无责任,李海旺负全部责任。后张敬华将反映人及司机李海旺、车主曹长河诉至平桥区法院要求赔偿。平桥区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上午开庭审理本案,该案的肇事司机李海旺和车主曹长河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反映人的律师在法庭中提出了“如果原告方拿不出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负有保险义务的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对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答辩观点。由于当时肇事司机和车主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人张敬华也拿不出该肇事车辆是否为反映人所承保车辆的有关的证据,故该肇事车辆在肇事时是否在反映人处投有保险无法查清。根据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法院在原告人张敬华拿不出证据证明反映人对肇事车辆负有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判决反映人对张敬华承担保险赔偿的。但是事情的发展令反映人大吃一惊:平桥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开庭后10天)对本案进行了下判:判决我公司对张敬华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该判决书平桥区法院的承办法官甘承斌并没有按照惯例寄送给反映人的法律部或者代理律师,而是直接寄送给了反映人的总经理,而等到反映人法律部和律师接到该判决书的时候,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
面对这一荒唐且生效的判决书,反映人感到非常的愤怒!这是一出现代版的“葫芦僧错判葫芦案”!反映人做梦也想不到甘承斌法官所犯的错误竟然是如此的低下!反映人在愤怒之余再细想本案发现有很多值得令人质疑的地方,个中细节耐人回味。
强烈质疑:
1、甘承斌法官为什么会作出该“乌龙”判决?
具反映人所了解,甘承斌法官是一位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按理说其不应该犯这么小儿科的错误,可是在本案中,是什么原因让他在“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证明肇事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的情况查下”,仍然执意判决让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呢?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法律常识问题,难道甘法官连这一点儿常识性的法律知识都不懂吗?后来甘承斌法官对此解释说“是听从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来确定反映人对该肇事车辆具有保险义务的”!对此,反映人更是感到不可思议:法官办理案件是依据证据断案,还是仅仅依据当事人的个人陈述断案呢?如果法官办案不依靠证据,而是根据案件当事人的陈述,那么,法官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即使退一步讲,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断案,那么,在本案中,甘法官凭什么就断定原告张敬华的代理律师所陈述的观点是正确的呢?依照甘承斌法官的办案思路和理论,反映人说句极端的话:如果原告方陈述本案的肇事车辆是在美国或者日本的保险公司买的保险,甘承斌法官是不是也以此就判决让美国和日本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不难看出,本案中,甘承斌法官真的犯了一个连3岁小孩都不该犯的低级错误!反映人不禁质疑:结合到本案中甘法官的其它具体行为考虑,其所犯的这种低级错误是他本人业务能力底下的原因,还是另有隐情呢?
2、甘承斌法官为什么会迅速做出判决,为什么不按照正常的惯例对判决书进行送达?
本案开庭的时间是2012年11月29日的上午,需要指出的是:开庭当天反映人的代理律师一大早就从驻马店市赶到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准时到达法庭,随后发现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并没有按时到达法庭,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原告不按时参加庭审,法院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但是甘承斌法官却不紧不慢的给原告的代理律师打电话,电话打通以后发现原告的律师此时还在睡觉,然后反映人的律师在等待了很久以后原告的律师才睡眼惺惺不急不慢的赶到法庭,到达法庭以后原告的律师把各种没有进行任何整理的证据扔给了反映人的代理律师让其质证,其嚣张的态度就像法院是他家所开设的一样,后来的庭审也就像闹剧一样很快就结束了。反映人不禁怀疑:甘法官和原告的代理律师到底有一种什么特殊的关系呢?要不然,怎么会……?该案在开庭10天后2012年12月10日作出了判决,判决让反映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效率之快令人佩服!虽然甘法官快速判决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反映人仍然质疑:要知道一个判决书从合议庭合议、确定判决结果、起草判决书、领导签字、打印到法院盖章是要有一个过程的,甘承斌法官为什么不对该案关键的事实部分,即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就急急的下判呢?同时,该判决书甘承斌法官并没有按照平时的惯例邮寄给反映人的法律部或者代理律师(平时都是这样),而是直接邮寄给了反映人的总经理,要知道,反映人的总经理因为工作特点的缘故不可能每天都呆在办公室,很多天不进办公室且对很多广告性的寄送材料不注意也是常有的现象,果不其然,等后来反映人的总经理发现该判决书以后再送到法律部和代理律师的手中,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对此,反映人强烈的质疑甘承斌法官:为什么这个案件不按照正常的途径送达反映人的法律部门或者代理律师?是什么理由让其一反常态的直接送达反映人的总经理?甘承斌法官这样做的动机到底是什么?
3、执行本案的方斌法官为什么在明知本案是一个错误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步步紧逼让反映人履行赔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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