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07 15:2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面对错误且生效的判决书,反映人只好和甘承斌法官联系让其和原告方协调暂缓执行本案,要求其配合采取补救措施,但甘法官仍然积极的对本案判决书签发了生效证明,使该错误判决顺利的进入了执行程序。随后反映人的代理律师赶到了平桥区法院找到执行本案的方斌法官并把情况向他作了介绍,方法官当时表示他很忙,近期不会执行本案,要反映人尽快对本案进行申诉,而当反映人的律师从信阳市回到驻马店市后的第二天,平桥区法院方斌法官要求反映人履行赔款义务的执行通知书就到了,也就是说,反映人的律师上午刚刚离开平桥区法院,下午方斌法官就给反映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方法官的态度为什么会突然发生这么大的变化呢?随后反映人的代理律师再次赶到平桥区法院和方法官面谈,但方法官表示,他只负责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其它的事他不管,并要求反映人尽快履行判决付款义务,后经反映人的代理律师多次和其沟通无果后,反映人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只好按照方斌法官的要求于2013年的4月27日将2万元钱打进了法院的账户(包括本金约16000元和4000元利息)。反映人对于执行法官方斌的反常行为也倍感质疑:首先,当初反映人的代理律师第一次和方法官见面的时候,方法官对反映人的遭遇很同情,并当场表示其近期很忙不会执行本案,那么,是什么原因使方法官在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后就态度大变而立刻就对反映人进行执呢?这中间促使方法官突然转变对本案的态度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其次,方法官对本案是一个明显的错案是非常明知的,方斌作为一名法官本应具备基本的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既然其明知是一个错案,就应该本着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去尽量的避免给当事人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完全符合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但是,方法官不仅不主动的避免错误,反而在明知是一个错案且在执行后很有可能给反映人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钱给对方以后再要其返还几乎不可能),仍然步步紧逼反映人履行所谓的赔付义务,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呢?是其对“执行生效判决书”的机械性理解所致,还是当中另有猫腻呢?
现
状:
为了纠正该错误判决,反映人在和甘承斌法官等人多次沟通无果后,只好向平桥区法院提出对本案的再审申请,经和该院审判监督庭的郭庭长面谈以后,郭庭长表示会尽快和甘承斌法官联系向他调取本案的卷宗材料,然后根据卷宗材料对我们的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但后来当反映人的代理律师再次到平桥区法院找郭庭长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时,郭庭长无奈的告诉代理律师,甘承斌法官对郭庭长的调卷行为极不配合,并对本案拒绝认错,还要郭庭长转告反映人的律师要反映人向肇事车主进行追偿(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要再申请对本案再审了,郭庭长对甘承斌法官不配合的行为也颇感无奈。现本案的再审立案申请陷于了停滞状态……,甘承斌法官对于反映人代理律师的电话拒绝接听,短信息也拒绝回复……,而反映人向法院缴纳的2万元款项,执行法官方斌也随时会交付给张敬华…….,且这种状态现在仍在继续之中……
综上所述,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甘承斌法官在办理本案时对案件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反映人在对肇事车辆不具有承保义务的前提下,仅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就非常荒唐的判决让反映人对张敬华承担保险责任,likj01.com,且在错案发生以后行为怪异、态度恶劣,对该院的再审程序不予配合,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执行法官方斌在明知本案存在根本性错误的情况下不采取正当的处理方式,仍积极的执行本案,将反映人的损失限于极度危险之中。因此,反映人无奈之下只好将情况向领导进行反映,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依法监督平桥区法院尽快纠正该错误判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的规定依法追究其错案责任,还反映人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平桥区法院的威信!
反映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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